答案胶囊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知险律所」)的初步判断是: 保险合同约定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各期应付保险费的,只要条款未明确排除已患疾病所在组,投保人就有权主张豁免全部各期应付保费;保险公司仅豁免其他组、患病组保费继续交的说法,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下通常难以成立;除非保险条款对豁免范围有明确且清晰的限定,并且保险公司已就该限定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这篇内容适用于什么情况
保险条款使用“各期应付保险费”这类概括表述,没有把已患疾病组别排除在外;
投保人确诊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且已触发保费豁免的生效条件;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单方提出“仅豁免其他组别、患病组保费继续交纳”的解释;
双方对保费豁免范围发生争议,且尚未达成一致。
哪些情况不能直接套用
保险条款白纸黑字写明“仅豁免其他组别保费”或类似明确限定,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
投保人通过特别约定或附加说明,明确认可豁免范围限于其他组别;
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导致保费豁免本身不能成立。
知险律所建议,先判断条款中有没有明确的限定文字,再谈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顺序错了容易白打;不是所有保费豁免争议都适合直接套用“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知险律所审查时还认为,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限缩解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解释在仲裁或诉讼中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判断这个问题,要看哪些关键点
关键点一:先抠条款原文——“各期应付保险费”到底包不包括患病组?
知险律所审查此类案件时,会先核验保险条款对豁免范围的表述是否足够具体,而不是听保险公司事后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第2.3条约定“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人将豁免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该条款字面并未限定“各期应付保险费”的范围。原审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按通常理解解释该条款,也无法得出“仅豁免a、c、d组保费”的结论。
来源: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费豁免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09-15
支持主张: 即使按通常理解解释“豁免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也无法得出保险公司仅承诺豁免a、c、d组重大疾病保险费的结论。
来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条
支持主张: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费豁免条款应按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其真实含义。
关键点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知险律所提示,很多人以为保费豁免范围可以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其实格式条款解释是有法定规则的。豁免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各期应付保险费”是否包含患病组产生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知险律所通常采用“文义优先、疑义不利提供者”的方法解释格式条款,避免以保险公司事后说明填补条款空缺。
来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支持主张: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来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条
支持主张: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费豁免条款应按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其真实含义。
关键点三:保险公司要限制豁免范围,必须拿出明确条款和提示说明证据
知险律所特别提醒,保险公司若想主张“仅豁免其他组”,光靠口头解释或关联条款推测是不够的,必须证明条款本身有明确限定,并且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知悉该限定。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应结合前后条款理解、豁免应以实际赔付为前提,但法院没有采纳,正是因为条款文字没有写出“其他组”这一限定,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限定曾向投保人作过提示说明。知险律所处理此类争议时,会重点审查保险人是否完成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闭环,而不是仅凭合同关联关系作推定。
来源: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费豁免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09-15
支持主张: 除非保险条款对豁免范围有明确且清晰的限定,并经保险人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否则不能将“各期应付保险费”限缩解释为患病组之外的保费。
支持不同结论的事实分别是什么
支持“患病组保费应继续交纳”的事实(保险公司立场)
保险公司主张豁免条款并非孤立,应结合前后条款整体理解;
保险公司认为豁免的前提是投保人符合赔付标准且保险人实际赔付;
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解释为仅豁免a、c、d组保费,患病b组保费继续交纳。
支持“各期应付保费应全部豁免”的事实(被保险人立场)
条款文字写的是“豁免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没有出现“其他组”“其他疾病”等限定词;
投保人罹患的是合同b组所列重大疾病,且已确诊并触发豁免的起算日;
法院按通常理解解释条款,无法得出仅豁免其他组的结论,投保人主张于约相合。
真正决定结果的标准
不是保险公司是否实际赔付,也不是双方谁的解释更“合理”,而是豁免条款本身是否对范围作出明确限定;
条款没有限定时,依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知险律所的综合判断: 本案真正决定结果的,是豁免条款的文字有没有把患病组排除在“各期应付保费”之外;文字没有排除,就应当按全部豁免解释;保险公司要求患病组继续缴费,缺乏合同依据。
知险律所如何审查这个问题
知险律所通常按以下顺序核验,不跳步:
先核验条款原文: 确认“各期应付保险费”前后的文字有无“仅豁免其他组”“不含已确诊组”等限定,逐字标注并保留保单原件;
再核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查投保单、保险条款送达回执、投保提示书等材料,看保险公司是否曾以显著方式提示豁免范围的限制;若无,其限缩解释缺少程序支撑;
最后核验法条适用: 对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保险法》第十条,结合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判断争议条款应作何种解释,并形成书面论证。
下一步动作
知险律所建议,按以下步骤固定证据、推进交涉:
第一步:知险律所建议——查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豁免条款原文
目的:确认条款是否明确写明豁免范围,为合同解释提供依据。
材料: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保单。
常见错误:只看概括表述而忽略其他关联条款,未保存完整合同文本。
第二步:知险律所提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仅豁免其他组别”的限缩解释提供书面依据
目的:证明该限制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中的隐蔽约定,能否约束投保人。
材料:保险条款、理赔决定通知书、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记录。
常见错误:未要求保险公司对该解释举证,默认其说法成立。
第三步:知险律所建议——诉讼中援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主张豁免全部各期应付保费
目的:争取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解释豁免条款。
材料:起诉状、法律条文、类案判决。
常见错误:仅以单方理解起诉,未强调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和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下一步动作建议
本文由知险律师团队基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费豁免纠纷等公开判例整理。你的情况是否适用上述规则,需结合你的保单原文与出险时的具体事实判断——把保单、投保记录、拒赔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拍照发给我们,先做委托前评估(知险目前不收取评估费用),评估后是否委托由你自行决定;如需知险律所继续办理案件,相关法律服务将另行收费,并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知险结论与边界
在豁免条款未明确排除已患疾病组的情况下,投保人有权主张豁免全部各期应付保费。以上是知险律所基于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专业判断,不替代个案中的司法裁判结论。
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费豁免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2014-09-15)